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何波纲、胡敏刚
不少购房者认为,只要没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签的认购协议就不算数,交了钱也能随时反悔退款。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购房人支付过半房款后,以开发商未兑现“引进大型商场”承诺为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并要求退款。开发商反诉要求继续履行。购房人不服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2016年,购房人亲属与某房地产公司(简称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协议》,认购某商业广场二层商铺,总价款19万余元。后经公司同意,认购主体更名至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支付首付款99,902元,达总价款的55.5%。
购房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2018年6月,公司发送《催促函》,要求其三日内签约并办理按揭及尾款手续,否则将解除协议、另行出售。购房人收到后仍未签约,也未支付剩余房款78,737.83元。2020年8月,公司办理了涉案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商铺登记在公司名下,尚未过户至购房人名下。
协商无果,购房人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认购协议、返还已付款项及利息。公司反诉要求继续履行、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利息。经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商铺认购协议》虽名为“认购”,但已包含商铺位置、面积、总价、付款方式等买卖合同主要条款,购房人已支付99,902元,达总价款的55.5%,履行了主要付款义务,公司予以接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五条,该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购房人主张公司未引进大型商场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书面合同中也无此项约定。购房人作为违约方,不享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公司反诉要求继续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公司发出《催促函》后未及时起诉或解除合同,导致损失扩大,对催告后至反诉前的利息不予支持;自反诉次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利息。
一审判决:驳回购房人诉讼请求;购房人支付剩余房款78,737.83元及利息;驳回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购房人不服,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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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